二级菜单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新闻资讯 > 学校新闻
六安市基层组织建设工作《简报》全文转发我校制定的“一村一”学员学习管理规定
日期:2009/4/10 16:59:55  来源:舒城开放大学  浏览量:
 

日前,六安市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《简报》2009年第4期(总第64期)全文转发了我校制定的《关于“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”学员学习管理的规定(试行)》。此举充分说明我校开展的“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”学员的教学管理工作受到上级组织部门的充分肯定,我们将以此为动力,继续抓好各项常规教学管理工作,确保大学生村干部学员的培养质量。为我县的新农村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。

现将《关于“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”学员学习管理的规定(试行)》全文附后,以方便学员查阅。

 

附:六安电大舒城工作站关于“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”学员学习

管理规定(试行)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切实加强对“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”培养计划学员的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教育法规,根据上级组织部门有关要求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安农函授教育和电大系统的“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”学员。

第三条  县电大作为学员的教学管理单位,将以培养农村适用性人才为中心,按照我县“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”培养计划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,从严管理,努力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适用性人才。

第四条  参加“一村一”学习的学员应当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;遵纪守法,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刻苦学习、努力探索、积极实践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,成为农村创业致富的带头人。

  第二章  学员的权利与义务

第五条  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:

1)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教育资源;

2)参加社会服务、在校内组织参加的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;

3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;

4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,可向学校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诉;

第六条  学员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
1)遵守法律、法规。

2)遵守学校管理制度。

3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。

4)按规定,按期缴纳书籍费及有关费用。

5)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细想品德和行为习惯。

第三章  教学管理

第七条  经中央电大和安徽农业大学录取的函授学员,持录取通知书,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电大工作站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当向学校请假,未请假或者请假愈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第八条  参加安徽农业大学函授的“一村一”学员入学后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成人高考,符合录取成绩,修完规定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,由安农大发给毕业证书。未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的,由安农大颁发写实性结业证书。

第九条 学员要利用业余时间,通过阅读教材、参加面授、完成作业、实践应用等进行自主学习。函授站进行督学、助学,并适时组织集中面授、考试。

第十条 学员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中修完全部课程,取得合格成绩,学员由安徽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。

第十一条  学员平时作业成绩,实践环节成绩、考试成绩、学籍档案和学生的鉴定、奖励、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。

第四章  学员管理

第十二条 学员必须按规定参加面授活动,面授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,不得迟到、早退和中途随便进出教室。课堂上应认真听讲,认真作笔记,勤于思考,积极回答教师提出的总是提高听课效益。

第十三条  严格考勤,学员上课考勤均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进行考勤,每学期每门课上课结束后,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将《学生上课考勤册》交教学点检查统计。

   第十四条  学员必须按时完成各科作业。学员作业的完成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来评定。函授学员必须独立、及时、认真地完成作业,并按规定上交,不得迟交或抄袭。

第十五条  集中面授辅导期间学员的学习、生活等活动必须服从组织部和函授站的管理,做到统一时间、定点食宿、集中管理,并适时组织集体活动。

第十六条  学员应积极参加小组交流、集中面授辅导和其他集体学习活动。因故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,须向县电大工作站局面请假,报县委组织部批准。

第十七条  学员学习实践活动由安农大和函授站根据课程设置指定实习地点,其余实践课程一律安排在“实习基地”进行。

第十八条  学员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,并由教师评定成绩,作为评定学期成绩的依据之一。学员无帮不交作业,不参加实验、实习者,由学校提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
第十九条  学员因病、因事不能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必须请假。并经有关领导审批。

1)请病假应持医院诊断证明。

2)请事假要有充分理由,由本人亲自向审批人请假,获准批准后方能有效。

3)请假期满,应向批准人销假,需要延长假期,应说明理由,申请续假,仍经批准人审批。

4)学生请假数总数,以实际请假课时数计。

5)未经准假擅自不上课者,均以旷课论。

6)学生因特殊原因,在一年申请病、事假超过全学年三分之一,学习困难,不能随班上课者,经教学点领导核实,报主办院校审批,可随下一年级学习。

第二十条 函授期间,学生因故请假,按下列规定办理

1)请假一天以内,由班主任审批。

2)请假一天以上两天以内,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。

3)请假两天以上,由学校签署意见,报县委组织部门批准

第五章  考核与成绩记载

第二十一条  学员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科教育教学计划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

第二十二条 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;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下学期补考。

第二十三条  重修重考和补考的规定:对缺旷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,实行重修重考;对修完该门课程的全部内容,但没有参加期末考试者,实行补考;对考试作弊者由函授站报主办院校处理。

第二十四条  对成绩优异、表现突出的学员,教学点根据主办院校的有关规定主条件进行评选,报主办院校审定,授予“优秀学员”称号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员的思想品德考核、鉴定,要以《学员管理规定》视为主要依据,采取个人小结,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。根据学员的课程成绩及学习期间表现,每年经县电大推荐,报县委组织部审核,评选一批优秀学员,由县委组织部予以表彰。学员考核情况同时记入个人档案。

第二十六条  学员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,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况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七条  学员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,未经批准而缺席者,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

本规定由舒城电大负责解释,自200891